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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圖為示意照,無關本案。(圖/記者黃克翔攝)

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
新北市一名女子受不了劉姓前男友經常向她要錢、對她施暴,去年3月決定分手,劉男以握有性愛影片為要脅,要她簽分手合約,附註「發生最後一次性關係」,事後又繼續糾纏、恐嚇女方;法官認定劉男強制性交罪成立,判刑1年8個月,強制與恐嚇罪部分則判拘役60天,得易科罰金6萬元。

根據基隆地院判決,104年3月19日上午,劉男打電話給被害人(簡稱A女),表示手上握有兩人性愛影片、照片,若A女與其見面,並簽立雙方最後一次見面後互不打擾之合約書,即會將影片刪除。

2人當天在新北巿萬里鄉之核二廠外見面,A女簽下合約書後,劉男將手機中存檔的一段影片刪除,由於合約載明2人必須再發生一次性關係,2人便前往劉男位於金山鄉住處履約。

不過,一周後劉男又傳簡訊給小綾,要求見面取回性愛影片與錄音檔,女方拒絕,劉男傳送微信訊息「我絕對要抓到妳的人我會讓妳生不如死」、「給你最後一次機會9點前再不來拿我就全部上傳」、「再不找我就燒成光碟送給別人」、「我等等會叫別人拿錄音跟影片去你家給妳爸」等。

同年4月1日,劉男又在臉書發布「我會把妳們的生活與人生亂得生不如死、不信的話可以挑戰看看」等文字,同日又至A女住處外,將內容「記憶卡備份先送給妳聽、想要正檔就打給我吧」的字條及記憶卡1張放置A女車輛後擋風玻璃上,使A女心生畏懼。

基法官認為,劉男與被害人最後一次性行為雖然在形式上未使用強暴、脅迫,但劉男如果沒有拿性愛影片威脅,被害人不會與他發生性關係,因此認定強制性交罪成立。 屏東英語家教 推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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